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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广宁县有机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5.29    浏览次数:

    一、抽样方法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所抽品种抽取库存产品中存量最大的产品。抽样数量如下表。

    产品类别

    检验数量

    备用数量

    有机肥料

    2.0kg

    2.0kg

    备注:抽样规则见下表。

    包装袋数

    最少抽样袋数

    包装袋数

    最少抽样袋数

    110

    全部

    182216

    18

    1149

    11

    217254

    19

    5064

    12

    255296

    20

    6581

    13

    297343

    21

    82101

    14

    344394

    22

    102125

    15

    395450

    23

    126151

    16

    451512

    24

    152181

    17

    -----

    -----

    备注:

    1.袋取出四管(不少于500g样品),每批产品采取的总样品量不得少于4kg

    2.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缩分至不少于8.0kg,分装在3个清洁干燥的塑料瓶/密封袋中,分别密封并加贴标识。一个作为检验样品,两个作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存放在检验机构。


    二、主要检验项目及检验项目属性划分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强制性

    非强制性

    重要项

    较重要项

    次要项

    1

    有机质的质量分数

    NY/T 525-2021

    2

    总氮含量

    NY/T 525-2021

    3

    总磷含量

    NY/T 2541-2014

    4

    总钾含量

    NY/T 2540-2014

    5

    酸碱度(pH

    NY/T 525-2021

    6

    总砷(As

    NY/T 1978-2022

    7

    总汞(Hg

    NY/T 1978-2022

    8

    总铅(Pb

    NY/T 1978-2022

    9

    总镉(Cd

    NY/T 1978-2022

    10

    总铬(Cr

    NY/T 1978-2022

    11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

    GB/T 24890-2010


    三、判定规则

    (一)依据标准

    1.强制性标准:

    GB 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2.推荐性标准:

    NY/T 525-2021 有机肥料

    GB/T 8576-2010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分含量的测定真空烘箱法

    NY/T 2541-2014 肥料 磷含量的测定

    NY/T 2540-2014 肥料 钾含量的测定

        NY/T 1978-2022肥料 汞、砷、镉、铅、铬、镍含量 的测定

    GB/T 24890-2010 复混肥料中氯离子含量的测定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和产品明示指标或其他相适应的产品标准。

    (二)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取的样本所检项目未检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如相应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指标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说明。

    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当被检样品标签标识中执行标准信息和产品类别信息不明或有误,影响检测和判定时,可根据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结合产品特点等信息判断和选择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相关说明。

    按照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

    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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