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欢迎访问肇庆质计所网站!
  • 单位简介
  • 新闻公告
  • 办事指南
  • 证书查询
  • 资质证书
  • 专业部门
  • 交流互动
  • 文件下载
  • 新闻资讯   ||  首页 - 新闻公告 - 政策法规
    2023年广宁县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5.29    浏览次数:

    一、抽样方法

    (一)在建筑工地或建筑工地的供货商处抽样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建筑工地或建筑工地的供货商处的存放产品中抽取。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抽查数量:每批次抽取样品数量不得少于24kg,将样品均分为两份,每份至少12kg,其中一份为检验样品,另一份为备样。

    (二)在生产企业处抽样

    GB 12573-2008《水泥取样方法》进行。抽样基数应满足出厂编号规定的吨位。编号吨位不足时,不得少于1吨。

    袋装水泥从企业的栈台抽取。确定1个出厂编号的水泥,在该编号的水泥中随机从20包以上的袋装水泥中取等量样品,取样数量为24kg,缩分为二等分。

    散装水泥从散装库卸料或输送水泥运输机具上,在规定的出厂编号吨位范围内,间隔抽取20次以上样品,取样数量为24kg,缩分为二等分。

    缩分后的两等份样品中,一份为检验样品,一份为备用样品。

    每一出厂编号袋装水泥产品抽取包装袋一个,散装水泥抽取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包装袋和卡片不缺角,标志的内容需清晰。

    (三)样品处置

    将抽取的水泥样品全部用0.9mm方孔筛筛析,取其筛下物,缩分为检验样品(含备样)和封存样品。

    将过完筛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用两层聚乙烯塑料(或水泥专用金属容器)袋密封、包装好,外面用牛皮纸袋或编织袋包好加封条。

    封装好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带回检验单位,并存放在干燥、防潮的地方。

    当样品在寄送过程中保存不当受潮时,应考虑重新抽取样品。

    二、主要检验项目及检验项目属性划分

    (一)通用硅酸盐水泥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强制性

    非强制性

    重要项

    较重要项

    次要项

    1

    三氧化硫

    GB 175-2007

     

     

     

    2

    氧化镁

    GB 175-2007

     

     

     

    3

    不溶物

    GB 175-2007

     

     

     

    4

    凝结时间

    GB 175-2007

     

     

     

    5

    安定性

    GB 175-2007

     

     

     

    6

    强度

    GB 175-2007

     

     

     

    7

    放射性

    GB 6566-2010

     

     

     

    备注:

    1.不同品种水泥的检验项目按照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相应产品的规定进行。

    2.放射性项目如果被检企业明示产品用途,按照明示用途进行判定;如果企业无明示,按照建筑主体材料要求进行判定。

    3.三氧化硫、氧化镁、氯离子、安定性、凝结时间、强度等方法标准中有基准法/标准法和代用法的检验项目,当有争议时以基准法/标准法检验结果为准。

    4.当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中氧化镁含量大于5.0%时,应进行压蒸安定性检验,压蒸安定性检验合格后,则水泥中氧化镁允许放宽至6.0%

    5.P•S•A型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中氧化镁含量大于6.0%时,需进行压蒸安定性试验并合格。

    6.应在取样之日起10天内完成水泥安定性检验。

     

    三、判定规则

    (一)依据标准

    1.强制性标准。

    GB 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

    GB 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二)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取的样本所检项目未检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如相应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指标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说明;

    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当被检样品标签标识中执行标准信息和产品类别信息不明或有误,影响检测和判定时,可根据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结合产品特点等信息判断和选择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相关说明;

    按照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

    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
     
    广东省肇庆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官网  2024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