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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肇庆市广宁县中小学生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9.13    浏览次数:

    一、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经营者的待销产品、学校仓库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抽查数量: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每组样本需抽取样品数量如下表所示:


    产品类别

    1组数量

    2组数量

    中小学生校服

    1//

    1//

    备注:样品为短裤或尺码较小时,检验数量适当增加1//

    二、主要检验项目及检验项目属性划分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强制性

    非强

    制性

    重要项

    较重

    要项

    次要项

    1

    产品使用说明

    (标识)

    GB/T5296.4-2012

    相应产品标准

    2

    甲醛含量

    GB/T 2912.1-2009

    3

    pH

    GB/T 7573-2009

    4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GB/T 17592-2011

    GB/T 23344-2009

    5

    耐水色牢度

    GB/T 5713-2013

    6

    耐酸汗渍色牢度

    GB/T 3922-2013

    7

    耐碱汗渍色牢度

    GB/T 3922-2013

    8

    耐干摩擦色牢度

    GB/T 3920-2008

    9

    耐湿摩擦色牢度

    GB/T 3920-2008

    10

    耐(皂)洗色牢度

    GB/T 3921-2008

    11

    耐光色牢度

    GB/T 8427-2008

    GB/T 8427-2019

    12

    绳带要求

    GB 31701-2015

    13

    纤维含量

    FZ/T 01057.1-2007

    FZ/T 01057.2-2007

    FZ/T 01057.3-2007

    FZ/T 01057.4-2007

    GB/T 2910.1-2009

    GB/T 2910.2-2009

    GB/T 2910.3-2009

    GB/T 2910.4-2009

    GB/T 2910.6-2009

    GB/T 2910.7-2009

    GB/T 2910.8-2009

    GB/T 2910.11-2009

    GB/T 2910.12-2009

    GB/T 2910.18-2009

    GB/T 2910.20-2009

    GB/T 2910.22-2009

    GB/T 2910.101-2009

    FZ/T 01101-2008

    FZ/T 01112-2012

    FZ/T 01026-2017

    FZ/T 01095-2002

    FZ/T 30003-2009

    GB/T 16988-2013

    备注:

    1.如果未标注产品主要原材料的纤维成分和含量,则判定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

    2.考虑到样品存在的不均匀性和检验的可靠性,样品中检测出微量其他纤维(未明示)时,如果其他纤维(未明示)的含量≤1%,或样品明示含微量其他纤维而未检出时,该微量其他纤维不计入总量进行判定。

    3.色牢度采用单纤贴衬。耐(皂)洗色牢度检测说明——织物含锦纶、再生纤维素纤维或桑蚕丝的,按GB/T 3921A140℃规定方法;产品标准另有规定的,按产品标准执行。耐(皂)洗色牢度仅考核可水洗产品。

    4.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考核色牢度(耐光色牢度除外)、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注:1.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2.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三、判定规则

    (一)依据标准

    1.强制性标准: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2.推荐性标准:

    GB/T 22854-2009《针织学生服》;

    GB/T 31888-2015 《中小学生校服》;

    GB/T 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和产品明示指标或其他相适应的产品标准。

    (二)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取的样本所检项目未检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如相应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指标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说明。

    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当被检样品标签标识中执行标准信息和产品类别信息不明或有误,影响检测和判定时,可根据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结合产品特点等信息判断和选择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相关说明。

    按照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

    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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