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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德庆县人造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12.07    浏览次数:

    一、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查市场主体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查数量: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每组样本需抽取样品数量如下表所示:

    序号

    产品名称

    1组数量

    2组数量

    初检

    复验

    1

    普通胶合板

    1

    2

    2

    2

    中密度纤维板

    1

    2

    2

    1组样品的处理:将整张样品垂直于长度方向锯制成n等份以便运输,为保障样品制样能满足试件制备要求,n一般取3,如2440mm×1220mm的整张样品可锯制为约813mm×1220mm3等份。

    每份初检、复验和备用样品应标注其正反面,并按其在原整张样品中的位置(左、中、右)依次标明初检样品编号为1-11-2、…、1-n,第一张复验样品编号为2-12-2、…、2-n,第二张复验样品编号为3-13-2、…、3-n,第一张备用样品编号为4-14-2、…、4-n,第二张备用样品编号为5-15-2、…、5-n。样品应用铝箔、塑料袋等不吸附、不释放甲醛的材料分别密封包装,标注上初检、复验和备样。每个包装的拼接处均要妥善加贴盖有抽样机构和受检企业印章的封样单,以防止样品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抽样人员和受检企业双方应在封样单上签名,注明抽样日期、抽样单编号,具备条件的应同时在包装的骑缝位签名,并对粘贴在样品上的封样单加贴透明胶带,由双方确认封样单牢固。

    二、主要检验项目及检验项目属性划分

    1、胶合板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强制性

    非强制性

    重要项

    较重要项

    次要项

    1

    含水率

    GB/T 17657-2013

    2

    胶合强度

    GB/T 17657-2013

    3

    静曲强度

    GB/T 17657-2013

    4

    弹性模量

    GB/T 17657-2013

    5

    浸渍剥离a

    GB/T 17657-2013

    6

    甲醛释放量b

    GB 18580-2017

    a当胶合板相邻层单板木纹方向相同时,做此项。

    b甲醛释放量不进行复检。

    2、中密度纤维板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强制性

    非强制性

    重要项

    较重要项

    次要项

    1

    吸水厚度膨胀率

    GB/T 17657-2013

    2

    静曲强度

    GB/T 11718-2009

    3

    内结合强度

    GB/T 17657-2013

    4

    表面结合强度a

    GB/T 11718-2009

    5

    甲醛释放量b

    GB 18580-2017

    a家具型做此项。

    b甲醛释放量不进行复检。

    注: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三、判定规则

    (一)依据标准

    1. 强制性标准

    GB 18580-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

    2. 推荐性标准

    GB/T 9846-2015 《普通胶合板》

    GB/T 11718-2009 《中密度纤维板》

    GB/T 17657-2013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二)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取的样本所检项目未检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如相应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指标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说明;

    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当被检样品标签标识中执行标准信息和产品类别信息不明或有误,影响检测和判定时,可根据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结合产品特点等信息判断和选择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相关说明;

    按照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

    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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