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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德庆县配装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12.07    浏览次数:

    一、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加工中心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抽取的样品连同其原包装、镜片袋、验配单等。抽查数量:每批次随机抽取同型号规格样品1副用于检验(无备样)。

    二、主要检验项目及检验项目属性划分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强制性

    非强

    制性

    重要项

    较重

    要项

    次要项

    1

    镜片表面质量和内在疵病

    GB 10810.1 / 6.6

    2

    镜架外观质量

    GB 14214 / 5.4

    3

    球镜顶焦度偏差(D

    GB 10810.1 / 6.1

    4

    柱镜顶焦度偏差(D

    GB 10810.1 / 6.1

    5

    柱镜轴位偏差(°

    GB 13511.1 / 6.3

    6

    棱镜度偏差(Δ)

    GB 13511.1 / 6.3

    7

    附加顶焦度(D

    GB 10810 / 6.4

    8

    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偏差(mm

    GB 13511.1 / 6.4

    9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mm

    GB 13511.1 / 6.4

    10

    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mm

    GB 13511.1 / 6.4

    11

    镜片厚度

    GB 10810.1 /5.2.2

    12

    镜片色泽

    GB 13511.1 / 5.2

    13

    装配质量

    GB 13511.1 / 5.8

    14

    标志1

    目测

    15

    标志2

    目测

    备注:

    1.定配眼镜所用镜片有染色时透射应符合GB10810.3 5.3要求,使用光致变色镜片时应符合GB 10810.3 5.5要求,当定配眼镜明示可适合作驾驶镜时应符合GB 10810.3 5.4要求。

    2.标志1项目包括定配眼镜的顶焦度、轴位、瞳距等涉及处方、标准中要求有标称值的参数。

    3.标志2项目包括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执行标准。

    4.当处方中包含本表中未列的参数,这些参数也应符合GB13511.1要求。

    5. 如果样品标注的信息不全,必须在抽样单上确认该产品的基本类别和型号规格,并由生产企业盖章或签字确认。

    注:1.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2.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三、判定规则

    (一)依据标准

    1.强制性标准:

    GB 10810.1-2005  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GB 10810.3-2006  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 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

    GB 13511.1-2011  配装眼镜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

    QB 2506-2017  光学树脂眼镜片

    2.推荐性标准:

    GB/T 14214-2003  眼镜架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和产品明示指标或其他相适应的产品标准。

    (二)判定原则

    1. 单项判定原则

    1.1检验项目中出现一个检查单元(副或片)不符合,则判定该项不合格。

    1.2未标注标志1中的参数,判定该批产品标志1项目不合格;未标注对应的项目判定为“未标注”。

    2.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2.1“合格”判定条件: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

    2.2“不合格”判定条件:

    出现一项及以上不合格的判定为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

    3. 产品标识判定原则

    所检样品标识存在顶焦度、轴位、瞳距等涉及处方、标准中要求有标称值的参数出现一项或一项以上未标注,判定标识1项目不合格,产品标识不合格。

    所检样品标识存在未标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执行标准或所标注的标准与产品严重不符时,判定标志2项目不合格,当只有标志2项目不合格时,产品标识结论合格。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如相应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指标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说明。

    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当被检样品标签标识中执行标准信息和产品类别信息不明或有误,影响检测和判定时,可根据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结合产品特点等信息判断和选择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相关说明。

    按照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

    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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