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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肇庆市端州区两轮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12.07    浏览次数:

    一、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查市场主体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抽查数量: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每组样本需抽取样品数量如下表所示:

    序号

    产品名称(品名)

    1组数量

    2组数量

    1

    两轮电动自行车

    1

    1

    备注:两轮电动自行车整车抽样应带电池和充电器。

    二、主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强制性

    非强制性

    重要项

    较重要项

    次要项

    1

    车速限值

    GB 17761-2018

    2

    制动性能(干态)

    GB 17761-2018

    GB 3565-2005

    3

    整车质量

    GB 17761-2018

    4

    结构

    GB 17761-2018

    GB 3565-2005

    5

    车速提示音

    GB 17761-2018

    6

    淋水涉水性能

    GB 17761-2018

    7

    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

    GB 17761-2018

    GB/T 31887.1-2019

    GB/T 31887.2-2019

    8

    电气装置

    GB 17761-2018

    9

    充电器与蓄电池

    GB 17761-2018

    10

    防火性能

    GB17761-2018

    GB/T 5169.11-2017

    备注1: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三、判定原则

    (一)依据标准

    GB 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 3565-2005 《自行车安全要求》

    2.推荐性标准:

    GB/T 31887.1-2019 《自行车 照明和回复反射装置 第1部分:照明和光信号装置》

    GB/T 31887.2-2019 《自行车 照明和回复反射装置 第2部分:回复反射装置》

    GB/T 5169.11-2017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11部分:灼热丝/热丝基本试验方法 成品的灼热丝可燃性试验方法(GWEPT)》

    (二)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如相应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指标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说明;

    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当被检样品标签标识中执行标准信息和产品类别信息不明或有误,影响检测和判定时,可根据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结合产品特点等信息判断和选择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相关说明;

    按照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

    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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