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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肇庆市端州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12.07    浏览次数:

    一、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查市场主体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查数量: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具体抽样数量如下:

    序号

    产品名称

    1组数量

    2组数量

    1

    电动自行车充电器

    2

    1

    二、主要检验项目及检验项目属性划分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强制性

    非强制性

    重要项

    较重要项

    次要项

    1

    标志和说明

    GB4706.1-2005GB4706.18-20147

    2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GB4706.1-2005GB4706.18-20148

    3

    输入功率和电流

    GB4706.1-2005GB4706.18-201410

    4

    发热

    GB4706.1-2005GB4706.18-201411

    5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GB4706.1-2005GB4706.18-201413

    6

    变压器和相关电路的过载保护

    GB4706.1-2005GB4706.18-201417

    7

    机械强度

    GB4706.1-2005GB4706.18-201421

    8

    结构

    GB4706.1-2005GB4706.18-201422

    9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GB4706.1-2005GB4706.18-201429

    注:若电源输出为安全特低电压或产品明示符合GB4706.18-2014标准,依据GB 4706.18-2014标准检测;否则,只依据GB 4706.1-2005标准检测。

    注: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三、判定规则

    (一)依据标准

    1. 强制性标准

    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18-201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电池充电器的特殊要求》

    2. 推荐性标准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二)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取的样本所检项目未检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如相应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指标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说明;

    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按照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

    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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