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省发改委2014年5月16日发布的《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从2014年5月1日起,对全省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免征32项中央设立、7项省设立行政事业收费的省级收入,其中涉及我所收取的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我所需对2014年5月1日后已收费的相关行政事业收费办理退款手续。
2014年5月1日起,曾在我所缴纳计量器具检定收费、但未办理退款手续的企业(名单详见附件2),请根据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发起退款申请,并到我所提交退款申报材料。办理退款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退款申请表》(模板见附件1),加盖公章。填写内容包含退款申请原因、情况说明、申请退款金额等。如申请单位(申请人)与收款单位(收款人)账户名称不一致的,另需提供相关情况的说明。
2.缴款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缴款原始凭证,如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如确不能提供原始凭证的,应由申请人提供书面的真实性承诺保证书,并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
请相关企业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到肇庆市鼎湖区新城十五区宝鼎路肇庆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三楼325室办理退费,逾期视为放弃。
若有疑问,请咨询我所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如下:
曾先生、黄先生:0758-6622635
叶小姐:0758-6622688
退费手续相关表格请在本页面下载。
附件: 1.退款申请表
2.我所2014年5月起交纳计量器具检定收费名单
3.证明(真实性承诺保证书模板)
4.关于落实2014-2019年涉企免征政策收费退款的公告
肇庆市质计所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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