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肇庆市石材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天然花岗石、天然大理石、天然砂岩、天然石灰石和人造石等材料加工成的建筑板材产品。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分类代码
|
4
|
416
|
分类名称
|
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
|
建筑用石材
|
2.2 产品种类
2.2.1 按材质分为天然花岗石、天然大理石、天然石灰石、天然砂岩、天然板石和人造石。
2.2.2 按产品类型分为建筑板材、干挂饰面石材。
2.2.3 按照表面加工程度分为镜面板、细面板和粗面板。
2.2.4 按照等级分为优等品(A)、一等品(B)和合格品(C)。
3 术语和定义
3.1 GB 6566-2010标准规定的有关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3.2 GB 8624-2012标准规定的有关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3.3 GB/T 13890-2008标准规定的有关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3.4 JC/T 908-2013标准规定的有关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3.5 DB44/T 768-2010标准规定的有关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3.6 DB44/T 1601-2015标准规定的有关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4 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企业生产规模以石材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企业石材产品生产规模
|
大型企业
|
中型企业
|
小型企业
|
销售额/万元
|
≥10000
|
≥3000且<10000
|
<3000
|
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18601-2009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
GB/T 19766-2005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
GB/T 9966.1-2001 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第1部分: 干燥、水饱和、冻融循环后压缩强度试验方法
GB/T 9966.2-2001 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第2部分: 干燥、水饱和弯曲强度试验方法
GB/T 9966.3-2001 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第3部分: 体积密度、真密度、真气孔率、吸 水率试验方法
GB/T 3810.3-2006陶瓷砖试验方法 第3部分 吸水率、显气孔率、表观相对密度和容重的测定
GB/T 3810.4-2006陶瓷砖试验方法 第4部分 断裂模数和破坏强度的测定
GB/T 13890-2008 天然石材术语
GB/T 13891-2008 建筑饰面材料镜向光泽度测定方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品种、类别、等级,同一供货批的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6.2.1在企业的成品库内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6.2.2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6.2.3 抽样分为加工质量(按JC/T 908-2013生产的产品指尺寸偏差,下同)抽样和物理性能(指加工质量或尺寸偏差以外的项目)抽样,加工质量抽样在被检企业的成品仓库、待销产品的堆放地随机抽取产品,物理性能抽样从与产品同批的荒料或板材中随机抽取、制备。
6.2.4 加工质量抽样按照GB/T 2828.1一次抽样正常检验方式,检查水平为Ⅱ,合格质量水平取6.5,根据表3进行抽样。
表3 抽样数量 单位为块
批量范围
|
样本数
|
接收数(Ac)
|
拒收数(Re)
|
≤25
|
5
|
0
|
1
|
26~50
|
8
|
1
|
2
|
51~90
|
13
|
2
|
3
|
91~150
|
20
|
3
|
4
|
151~280
|
32
|
5
|
6
|
281~500
|
50
|
7
|
8
|
501~1200
|
80
|
10
|
11
|
1201~3200
|
125
|
14
|
15
|
≥3201
|
200
|
21
|
22
|
6.2.5物理性能抽样按产品标准的规格要求制取两倍数量的样品。受检单位无成品规格板时不进行加工质量的抽样、检验与评价;受检单位无法按产品标准的规格要求提供天然大理石和树脂型人造石物理性能试样时,参照GB/T 18601-2009对试样进行处理后进行检验和评价。各产品的抽样基数、数量和规格见表4、表5和表6。
表4 天然石材产品现场抽样表
序号
|
产品
类型
|
抽样数量
|
加工质量
|
理化性能(H为实际板厚)
|
1
|
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
|
1、石材品种和规格尺寸由企业现场确定;
2、当批量<10块时,不具代表性,不应抽取该批产品;
3、当批量≥10块,抽取1组5块样品。
|
1、(10H+50)mm×100mm×H, 20块(每组10块,共2组);
2、50mm×50mm×50mm,30块(每组15块,共2组);如无法提供该规格,可制取50mm×50mm×H,10块(每组5块,共2组)和50mm×50mm×50mm(试样实际厚度叠加粘结达到50mm),20块(每组10块,共2组);
3、50mm×50mm×15mm~55mm,8块(每组4块,共2组)。
|
2
|
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
|
1、(10H+50)mm×100mm×H, 20块(每组10块,共2组);
2、50mm×50mm×50mm,20块(每组10块,共2组);如无法提供该规格,可制取50mm×50mm×H,10块(每组5块,共2组)和50mm×50mm×50mm(试样实际厚度叠加粘结达到50mm),20块(每组10块,共2组);
3、50mm×50mm×15mm~55mm,8块(每组4块,共2组)。
|
6.2.5 加工质量抽样既作为检验样品,也作为复核结果时的复验样品,现场检验完成后再作为备样封存。两组物理性能样品分别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备用样品。
6.3 样品处置
6.3.1 在抽样的背面或侧面做适当的封样标记。
6.3.2加工质量抽样样品在现场检验后,留企业妥善封存。采用整体粘贴封条的方式,防止拆封。
6.3.3 物理性能抽样分别按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单独包装,采用粘贴封条的方式防止拆封。检验样品由抽样单位送检验机构,备用样品留企业封存。
6.4 抽样单
抽样单应详细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包括花岗石产品明示放射性等级、是否镜面板、是否地面或楼梯踏步用、产品执行标准、有无合同等协议要求。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石材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7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7至表15。
表7 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
A类a
|
B类b
|
1
|
物理性能
|
体积密度
|
GB/T 18601-2009
|
GB/T 9966.3-2001
|
|
●
|
吸水率
|
GB/T 9966.2-2001
|
|
●
|
压缩强度(干燥、水饱和)
|
GB/T 9966.1-2001
|
●
|
|
2
|
放射性
|
GB 6566-2010
|
GB 6566-2010
|
●
|
|
备注
|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c 适用于镜面板材;
d 适用于地面、楼梯踏步的板材。
|
表8 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
A类a
|
B类b
|
1
|
物理性能
|
体积密度
|
GB/T 18601-2009
|
GB/T 9966.3-2001
|
|
●
|
吸水率
|
GB/T 9966.2-2001
|
|
●
|
压缩强度(干燥、水饱和)
|
GB/T 9966.1-2001
|
●
|
|
2
|
放射性
|
GB 6566-2010
|
GB 6566-2010
|
●
|
|
备注
|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c 适用于镜面板材;
d 适用于地面、楼梯踏步的板材。
|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 石材加工质量宜采用现场检验方式(如企业无规格板,根据标准要求则无需进行加工质量的检验),避免因运输造成的产品损坏和经济负担。
7.2.2 现场检验应选择适当的场所,避免因光线、噪音、湿度等因素造成对抽查结果的影响。检验与抽样应分别由不同人员承担,检验员与记录员应反复核对检验数据,确保准确无误。现场检验仪器设备应调整在最佳状态,保证检验数据的精确。
7.2.3 现场检验数据须经企业陪同人员确认签字。现场检验完毕后应妥善封存检验样品,防止遗失、拆装或其它用途,作为备用样品保存规定时间。
7.2.4 物理性能样品在实验室拆装前应仔细检查样品封样状态,注意有无破坏问题和样品异常损坏。样品异常时做好相关记录,保留样品封样状态和样品拆装过程的影像记录。
7.2.5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且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当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进行说明。
8 判定原则
8.1 单项判定
单块板材的所检加工质量项目全部合格时判定该块板材的加工质量合格,否则为不合格,现场检验样品的加工质量综合判定按照表3的规定进行判定。
8.2 综合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中,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9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明。
9.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放射性复检用原样),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10 检验项目收费表
石材产品各检验项目的收费值见表11.1~11.4所示。
表11.1 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产品检验项目收费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单位
|
金额(元)
|
数量
|
对应收费标准的项目名1
|
对应序号、页码
|
1
|
物理性能
|
体积密度
|
-
|
155
|
-
|
体积密度
|
参照170号文第49页190号
|
吸水率
|
-
|
155
|
-
|
吸水率
|
参照170号文第49页190号
|
压缩强度(干燥、水饱和)
|
-
|
280
|
-
|
干燥压缩强度
|
参照170号文第49页190号
|
2
|
放射性
|
-
|
1010
|
-
|
吸水率
|
参照170号文第51页202号
|
|
合计
|
-
|
1600
|
-
|
-
|
-
|
说
明
|
1单项费用依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02]170号文,按《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费。
|
|
合计
|
1、检验费用:1600元/批
2、抽样费用:200元/批
3、合 计:1800元/批
|
|
|
|
|
|
|
|
|
|
|
表11.2 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产品检验项目收费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单位
|
金额(元)
|
数量
|
对应收费标准的项目名1
|
对应序号、页码
|
1
|
物理性能
|
体积密度
|
-
|
155
|
-
|
体积密度
|
参照170号文第49页190号
|
吸水率
|
-
|
155
|
-
|
吸水率
|
参照170号文第49页190号
|
压缩强度(干燥、水饱和)
|
-
|
280
|
-
|
干燥压缩强度
|
参照170号文第49页190号
|
2
|
放射性
|
-
|
1010
|
-
|
吸水率
|
参照170号文第51页202号
|
|
合计
|
-
|
1600
|
-
|
-
|
-
|
说
明
|
1单项费用依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02]170号文,按《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费。
|
|
合计
|
1、检验费用:1600元/批
2、抽样费用:200元/批
3、合 计:1800元/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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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