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计量器具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二、设定依据:
《计量法》第九条、第十六条
三、实施主体:
(一)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二)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三)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海关验放后,向所在地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四、许可条件:
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检定合格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申请单。
(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1、《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申请书》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计量器具的中文技术说明书(中外文对照)。
3、计量器具的中文使用说明书(中外文对照)。
4、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计量器具的,还需提交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或证明一份。
六、许可程序:
(一)申请:
1、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2、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3、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海关验放后,向所在地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二)受理:
受理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指定实施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
(三)检定:
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国家或者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工作。检定合格的,出具检定合格证书。对检定不合格的,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
4、核准:对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应在检定证书上加盖进口检定核准印鉴。
七、许可期限:
(一)受理检定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或计量检定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并告知被指定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计量检定机构在完成检定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定合格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
(三)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办理人自收到进口检定证书5个工作日内加盖进口检定核准印鉴。
八、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行政部门的备案、核准不收费;省级及省以下计量检定机构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4]43号)规定的标准收取计量检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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